- 購置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家使用者,綜合所得稅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僅能選擇一屋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除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即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其餘額以新台幣(下同)30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2017年購置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甲君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其打通自用之2個門牌號碼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合計為812,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153,000元。計算如下:甲君A門牌號碼與B門牌號碼其房屋稅繳款書上之課稅現值比例核算A:B=25:75),本例可選擇B屋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扣除,812,000元×75%-153,000元=456,000元大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30萬元,僅能認列30萬元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自行檢視有無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適用,避免誤填遭國稅局剔除補稅。